首先,民生集团于2021年12月21日发布公告("12月21日公告")承认民生职业教育与我司就励德集团49%股权出售事宜正在按照2018年8月20日所订立之股份购买协议("股份购买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不过,民生集团此后再无就此重大争诉进行任何披露,并且一直回避我司早已于2021年10月根据股份购买协议行使出售励德集团49%股权的选择权并且于同月就此展开仲裁之事实。在8月3日公告中民生集团创作了一个在争诉程序进行了近两年后凭空出现的所谓"授予有关收购励德集团49%已发行股本的选择权",然后又在8月18日公告中无视我司对所谓"授予"选择权的书面回复而单方面宣称选择权到期未被行使,而且在中期公告中继续维持该等不实披露。我司严正澄清,民生集团之此等公告内容严重失实,亦具相当的误导性。事实上,我司自2021年10月26日已就民生职业教育违反股份购买协议于香港开展仲裁,仲裁程序仍在进行中;于2023年8月3日(即8月3日公告同日)的开曼群岛大法院的判决中,我司亦成功取得预防性禁制令,以阻止民生职业教育强制执行励德集团49%股权之质押,判决书已公开刊载于开曼群岛大法院之网页。民生集团从未就双方间的争诉程序进行如实披露,甚至于2021年报及2022年报中不实披露其"概无牵涉任何重大诉讼",亦无"尚未了结或面临威胁的重大诉讼"。即便在中期公告关于报告期后事项的特别披露中,民生集团仍然对49%股权相关事宜早处于争诉程序的事实只字不提。
其次,民生集团于12月21日公告及8月3日公告中对股份购买协议的条款之描述亦严重背离事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民生集团(有意地)错指我司持有的励德集团49%股权的出售选择权需要由民生职业教育另行"授予"。根据股份购买协议的相关条款,该出售选择权可由我司于行权期内直接行使;而我司亦于2021年10月15日(即行权期内)根据股份购买协议订定的方式有效行使该出售选择权,据此民生职业教育有义务以股份购买协议订定的行使价人民币2,180,735,567.50元之等值美元购买励德集团49%股权。民生职业教育拒绝履行购买励德集团49%股权的义务,违反股份购买协议,故此我司早已于2021年10月26日针对民生职业教育开展相关香港仲裁。
最后,关于民生集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6月27日及2023年7月28日的公告以及中期公告中提述的与我司相关的两项贷款协议,该等协议有专项条款规定所有未偿还之本金及利息应在我司行使该出售励德集团49%股权之选择权后从出售价款中扣除。我司及我司关联人士励德国教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然启动该扣除机制;故此,所有该等贷款协议项下之款项已全部被扣除。与此相关的争议亦正根据贷款协议条款于北京进行仲裁。所以,民生集团在2023年7月28日公告和中期公告中关于该等贷款协议项下仍存在任何未偿还款项的指称并无事实根据,而其关于励德集团49%股权质押的披露也不尽不实,故意遗漏了开曼群岛大法院的相关禁制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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