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综合栏目

    富德生命人寿金融知识普及月丨以案说险:未如实告知的后果

    2021-09-27 09:27:53   来源:贵州网

      为了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清朗金融网络环境,富德生命人寿贵州分公司积极开展2021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为更好普及相关金融知识,富德生命人寿贵州分公司为大家推出:以案说险丨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快来一起来看看吧!

      一、案情简介

      客户胡某,男,56岁,2019年8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和医疗补偿保险,投保前已患高血压及冠心病等慢性疾病。胡某2020年12月因高血压及冠心病到医院住院,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走访调查发现,客户胡某投保前已存在健康异常,并未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本次理赔给予拒赔并退还合同现金价值的决定。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风险提示

      随着年龄的增大,发生慢性疾病的概率也会增高,在投保时一定要遵循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存在侥幸的心理,去刻意隐瞒既往病史,导致被保险公司拒赔、解除合同或不退还保费的风险。

    推荐